《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明日生效。條例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等因素,亦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使用酒店一詞。而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擁有人和租客都要負上刑責,假如違規處所16個月內兩度被定罪,旅館業監督會申請6個月封閉令。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指,條例目的是改善現行發牌制度、便利執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而為了讓現有持牌人做好準備,條例會提供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按原有要求為牌照申請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