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港區國安法下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比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官員和立法會議員等指定人員宣誓相比,涵蓋範圍更加廣闊,但認為是有理由及需要,確保政府能維護國家安全。至於有多少公職人員需要宣誓,林鄭月娥表示仍未決定,要先界定公職人員的定義,是否包括所有政府資助機構或行使公權力的機構等。至於是否所有學校教師都要宣誓,林鄭月娥指亦是未決定,但官立學校職員是公務員,就已經有宣誓安排。
林鄭月娥又重申,去年社會事件危及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因此有恢復治安的行動出現,她作為行政長官領導香港,對肩負責任並無後悔。
林鄭:不修訂防賄條例不代表行政長官「無皇管」
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指,早前受訪表明任內無意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行政長官納入監管,並非代表行政長官「無皇管」。她指本港很多法律,都適用於行政長官,但政府立場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要修訂是相當複雜及有困難,又可能引致憲制問題,影響行政長官憲制地位。
她指現時只有年半任期,修例並非現階段優先做工作,又指中央與行政長官關係清晰,如中央見行政長官有不當行為,會有適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