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運作的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被控去年7月在上水非法集結和襲警罪名不成立。西九龍法院裁判官王詩麗在裁決時指,控方未有提供直接證據,辨認犯案人是否被告,只依靠環境證據和專家證供,雖然被告的八達通曾在案發當日使用,由港鐵沙田站前往上水,但難以肯定當日使用該八達通的人是被告。

裁判官又指,專家證人本身沒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依照案發片段和照片作出比對,指出犯案人與被告衣飾相似,但犯案人的眼鏡、肩袋和波鞋都沒有特別特徵,加上戴著口罩,無法指出其前額、眉毛和眼睛與被告有任何相同特徵,單憑影像中人右耳的深色點,難以確定兩者為同一人。王詩麗指,案件爭議是要辨認犯案人是否被告,控方未有提供直接證據,只依靠環境證據和專家證供,要法庭像整合拼圖一樣作考慮。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陳浩天在去年7月13日的上水遊行結束後,在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繼續聚集,並襲擊1名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