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公佈針對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大量司法行為投訴的調查結果,總裁判官認為有關投訴不成立

其中一項投訴,指鄭紀航在處理梁國雄示威被刺傷的案件,讚揚80歲被告「熱愛社會」,並「合理化」被告的犯罪行為。

司法機構指出,從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鄭紀航並無讚揚被告「熱愛社會」,總裁判官引述鄭紀航當時的講法,是指知道被告「從佢口中,似乎係熱愛呢個社會」,「係因為自己同對方的政見不同,先做出今次行為」,不反對他做社會服務,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

司法機構:鄭紀航再三告誡被告不可訴諸暴力

司法機構認為,鄭紀航無直接或間接認同或鼓勵針對不同政見人士作出暴力行為,更無「合理化」被告的犯罪行為,反而就被告人在庭上指,會以暴力對付不同意見人士的恐嚇言論,再三告誡被告,不可以因為意見不同而訴諸暴力。

至於另外兩項投訴,包括涉及在判處一名用傘襲警及藏有噴漆的男子入獄5個半月的案件中,有關裁決有違「假定無罪」的原則,量刑時指被告犯罪行為「自私」、「令人厭惡」,構成偏頗;以及另一宗判處一名藏有綁上打火機噴霧罐的男學生入獄10個月的案件,指他的判刑偏頗。司法機構認為,鄭紀航量刑時提及「自私」、「令人厭惡」,旨在指出罪責嚴重之處,以及對比其他案例下的量刑考量。兩宗案件中,鄭紀航都無表達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無表面偏頗。

至於另外兩項投訴涉及判藏有士巴拿的中六學生入勞教中心,以及判科大本地生「私了」內地生入獄9個半月的案件,被告已經提出上訴,司法機構會在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