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表示,正就引入經證明安全及有效的新冠疫苗進行緊急立法,擬議的法例框架會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疫苗獲得一個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前設下,按個別疫苗的客觀醫學數據,包括在參考獨立專家顧問委員會的專業意見後,容許疫苗可在港作指定使用。政府強調會確保採購疫苗的臨床研究數據,經專家評估在科學上符合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並具品質保證下,方會批准在本港緊急使用。
政府亦正參考國際間對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法律責任問題,指界定及釐清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法律責任,有助本港盡早獲得符合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的新冠疫苗,但並不代表免除藥廠對於疫苗的所有相關責任,包括品質保證等。
政府又強調,衞生署有既定機制跟進每一個疫苗不良反應報告,如認為疫苗風險高於效益,可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提交資料,考慮是否撤銷或暫時吊銷疫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