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5月在立法會示威區,刑毀五星紅旗及非法集結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
辯方在庭上呈上多封求情信,指鍾翰林只是一時衝動損毀旗杆,無踐踏或焚燒國旗,案件侮辱意味低,而且只是歷時兩分鐘,無人受傷。裁判官黃雅茵認為,鍾翰林行為相當具侮辱性,當時鍾翰林搶走、拉扯國旗及拉斷旗桿,又拋起國旗意圖令更多人看見,而國旗屬「保衛香港運動」成員,這樣做可能會引起他們激烈反應,雖然案發時間不長,但被告擔當重要角色,考慮到他有悔意和無案底,最終分別就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判監3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囚4個月。
鍾翰林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正被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