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男警員去年10月在太古城中心一間戲院,盜取他人信用咭,用作購買兩部總值近25000元的手機。他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裁判官表示,為維持信用咭制度的完整性,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被告李卓軒,案發日正屬休班時間,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及願意作出賠償,扣減1個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