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當中部分申請理由獲批,黎智英在等候審訊期間需還柙,等待法院明年2月1日處理有關上訴。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馬道立、張舉能及李義頒下書面判辭,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的保釋內容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又指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處理相關保釋申請時,可能錯誤應用有關條文,認為案件具有可爭議之處,並涉及公眾利益。

如繼續批保釋等如認同高院裁決

判辭指,在上訴當中,法院將就《港區國安法》第42條部分內容的意義作出裁定,並就此判斷高等法院法官先前在批出保釋申請時,有沒有犯錯。但若在等候處理上訴期間,繼續讓被告保釋,便等同認同高等法院法官早前作出的保釋令,因此經考慮後決定批出臨時羈押令。 

法官:法例無寫明可處理保釋覆核

終審法院法官早上在聆訊時指,法律條文中並無提到,終審法院有覆核保釋決定的法律地位,律政司同意,但認為法庭需考慮涉嫌批准觸犯《港區國安法》人士的保釋風險,又指國安法最高刑罰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嚴重刑事罪行如謀殺等,法庭都不會批出保釋。而國安法屬嚴重罪行,國家安全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保釋的門檻會較高。律政司又指今次案件涉及國安法,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考慮更多「國家安全」的問題,認為法院須批准上訴。

黎智英律師:原審已信納不重犯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指,《港區國安法》並不影響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國安法亦列明,若法庭相信被告不會再重犯,才可批准保釋,而原審法官信納被告在遵守保釋條件下,批出保釋,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會重犯,並無錯誤理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