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雷頌德旗下一間公司的女秘書,透過私自轉賬及冒簽支票,盜取雷頌德個人及公司戶口內約250萬元,被控盜竊等7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裁定罪成,判監3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早有預謀及嚴重違反誠信,犯案歷時20個月,若非事主揭發,相信盜竊行為會持續,法庭有必要判以阻嚇性刑罰。

38歲女被告鄭嘉欣,被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間,約80次在未獲授權下,將事主及公司戶口的錢,轉到自己戶口,同時又透過支票,轉錢到她的戶口及其他戶口。另外,被告曾在2013年9月竄改一張事主的信用卡賬單,由約29萬元改為逾3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