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會大學一名哈薩克籍男學生,被控2019年11月在油尖旺區的反修例示威中,企圖燃點汽油彈擲向警員,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由於2名作供警員證供有矛盾,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沈小民指,拘捕被告的警長供詞指,目擊被告多次嘗試用打火機點燃一枚汽油彈,作出拘捕後打火機不知所終,警長亦無嘗試去找打火機,另一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就指,警長從未提及在被告背囊搜出打火機,但就將一個橙色打火機列作證物,由於無法肯定警員所提及的情況是否事情的全部,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