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區議員和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港區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解釋,基本法104條對宣誓的適用範圍較窄,而港區國安法的宣誓要求較闊,講明公職人員要宣誓,但本港不同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解釋有所不同,當局正在清晰厘定「公職人員」,但按常理,區議員是政治體制內重要組織,選委會堅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 兩者應該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當局會盡快將修訂條例草案交給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