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指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合憲,並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發展局:將恢復接收及處理相關申請

發展局歡迎法庭裁決,表示將研究判詞,再安排恢復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的申請。

鄉議局歡迎裁決,主席劉業強表示,丁屋申請處理進度緩慢,目前積壓個案接近1萬宗,其中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的申請,積壓幾千宗,部分申請人甚至已離世,促請政府盡快恢復處理申請,加快工作,維護新界原居民權益。

劉業強不認為,官司上訴得直,房屋供應和基層住屋需求有矛盾,指相關問題造成社會撕裂已久,對法庭能夠釐清丁屋權利法律基礎,感到欣慰。

上訴庭:申請人延遲申請司法覆核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指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有歷史追溯,是傳統合法權益,但就不同意原審法官說,以私人協約形式和換地方式建屋,沒有可追溯的歷史,指出在回歸前殖民政府已認可透過私人協約方式買賣丁屋土地,做法是沿自殖民政府准許原居民以優惠價租地;換地的方式,亦是由「免費建屋牌照」衍生出來。

判詞提到,1972年至2018年間,有逾11萬名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指丁屋政策牽涉重要的新界土地規劃,延遲申請司法覆核,對新界土地行政管理帶來負面影響,但原審法官並未有加以考慮。

判詞又指,基本法第40條,應該與第120及122條一貫考慮,因此丁權一定是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並受憲制保護,雖然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性質,相信制定基本法時已有考慮,要保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又指丁屋政策自1972年實行,一直沒受過法律挑戰,意味在申請人入稟司法覆核前,丁屋政策一直被視為合法;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與法例實施,相距非常遠,對現時擁有丁屋的原居民,造成偏見及帶來潛在困難。申請人本身並沒有打算興建丁屋,亦沒有任何土地利益,提出申請的理據並不充分。

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早前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2019年曾經裁定他們部分勝訴,指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屬於傳統合法權益,但以私人協約形式和換地方式建屋,就屬於違憲。郭卓堅、政府和鄉議局都不滿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