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長因在警車內,以粗口辱駡一名拒捕男子,並掌摑對方,去年7月在裁判法院被判普通襲擊罪成,判入獄3個月,警長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日駁回上訴,指案發經過完全被錄影及錄音,警長掌摑事主證據確鑿。

47歲上訴人黃明偉,被控2017年4月在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一架警車內,襲擊男子李文瀚。他被定罪後一直獲准保釋,被駁回上訴後,須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