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男子前年8月,在天水圍住所管有30枚煙霧彈及其他爆炸品,承認管有爆炸品及有意圖損毀財產2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零2個月。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被告管有的物品數量不少,有可能用作破壞用途,屬加刑因素,由於涉案物品並非在騷亂現場搜獲,酌情考慮減短刑期。
警方案發日在天瑞邨巴士總站截獲被告,押往住所搜查,在單位內檢獲30個土製裝置,內含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物,另有27個未完成的土製裝置、一本寫有化學程式及煙霧彈製作方法的記事本、量度裝置及啤酒樽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