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一名女農林助理員,去年3月駕駛朋友的私家車,在屯門大興邨停車場駛出時,撞死一名男途人再撞到一架輕鐵列車,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0個月,並須停牌5年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祁士偉在判刑時,報告顯示48歲的被告對死者家人感到極度愧疚,案發後有心理創傷。被告過去無犯案紀錄,意外發生後有真誠悔意,雖然被告駕駛態度危險,但法官認為危險程度屬最低一種,考慮到死者當時無利用行人天橋過路,及被告意外後有很大創傷,將原來的18個月的量刑起點調低3個月,再扣減認罪刑期,最終判監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