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在電台節目表示,政府提出《入境條例修訂草案》,賦權入境處長可指示某乘客或機組人員不可以登機,只是針對入境情況,並無講過涉及離境問題。他又解釋說,主體法例有關賦權的部份,一般會寫得較有概括性及簡短,而附屬法例就會較詳細及有針對性;稍後亦會諮詢,並就新設的電腦系統等向立法會申請撥款和出標書,因此有足夠機會再向立法會解釋修例詳情。

區志光又指,本港多年來面對有人嚴重濫用免遣返聲請的問題,花了60億至70億元處理個案,但超過99%聲請,最終都被視為無理據而遭拒絕,認為如果乘客未登機,已經賦權入境處拒絕有關人士來港,能有效堵截有關情況,亦會更便利航空公司。

區志光重申,本港屬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成員,而公約在2018年更新,要求成員推行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的系統,以保障乘客及航空公司,現時約90個國家地區已作相應安排,因此政府需要透過修例處理。

大律師公會憂修訂入境條例限制港人出入境自由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擔心政府提出《入境條例修訂草案》,會牴觸《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限制港人出入境自由。她指,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出,如果法例牽涉限制基本人權,並不可以隨便運用酌情權。

葉巧琦表示,大律師公會歡迎防範濫用免遣返聲請的做法,但認為政府應該在草案中寫清楚,以免令條例有過份寬鬆的詮釋。她表示,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如果政府想確實反映立法原意,應明確規定入境處長,只可以針對抵港航班,運用有限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