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就社民連梁國雄,於2016年涉嫌在立法會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一案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不服,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有關聆訊將安排於8月31日。
梁國雄早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還押,早上由囚車押送至法院。社民連黃浩銘、梁國雄妻子陳寶瑩等4人,到終院外聲援。多名警員在場戒備。
上訴方:議員在立法會程序中有言論自由 官質疑案件涉行為
上訴方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有關藐視罪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正在履行職務的立法會議員;條例第3條亦指出,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並不得在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
法官關注,今次事件只涉及行為,並不涉及任何說話,質疑為何會與言論自由相關。上訴方認為,言論自由亦包括表達自由。
律政司一方指,條例第3條有關言論自由的條文,並不涵蓋刑事行為,認為上訴方提出的理由,並無合理可爭辯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