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3歲女學生,被控前年11月12日聯同其他人在彩虹邨近碧海樓迴旋處,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下午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被告聞判後激動落淚。

控方指被告聯同另外5人在現場縱火及堵路,裁判官梁嘉琪表示,案件關鍵在能否辨認被告就是犯案人,但作證警員未能清楚記認被告當時有無戴口罩,追捕距離約60至70米,有轉角位;警員的記事簿最初亦無記下案中各人的特徵及行為,而是事隔半年補錄第2份口供時,才提到被告同另1名女子有份搬動塑膠圍欄,認為警員證辭可靠程度存在疑問,被告逃走行為不代表有干犯控罪;另外,由被告身上檢獲的證物只有手套及手提電話,無任何易燃物品,手套無燒焦痕跡。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以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