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完善本港選舉制度的時間表非常緊湊,一定要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本地立法及進行三場選舉。林鄭月娥表示,預料要修改逾20條主體和附屬法例,部分修訂是「牽一髮動全身」,傾向以「綜合條例草案」形式處理,會預留足夠時間給立法會審議,又指今次牽涉的條例重要,不能太倉卒,寧願多開會議,會議時間長一點,或撥走其他會議去處理。
林鄭月娥強調會親自督導草擬、聽取意見、公眾解說等工作,認為相關的事情太重要,同港區國安法不相伯仲,不會下放予其他人處理。至於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林鄭月娥表示,可以肯定委員會的層次一定高過選舉主任,亦不會只得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