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政府一直就《基本法》廿三條立法進行相關工作,包括研究2003年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草案,及進行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研究,考慮到涉及的工作範圍、有關問題及複雜性等,難以在本屆立法會餘下任期完成立法工作。他指,廿三條立法的內容需要全面及有效,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嚴峻及極端危害國家安全情況,而國安法訂明的4類罪行,已涵蓋廿三條7個罪行其中2類,當局在研究立法時,要判斷香港是否毋須再就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政府立法,抑或需審視無在國安法下禁止的其他行為,要在廿三條立法中處理;同時亦要顧及立法內容,不可與人大的決定及國安法抵觸。
李家超又指,回顧2003年廿三條立法的經驗,當時公眾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分歧大,相信意見差異的情況會再次出現,因此更要做好公眾諮詢,慎防居心叵測的人再次將廿三條妖魔化及惡意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