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前召集人岑子杰聯同一名市民,指前年6月12日民陣在集會時,警方於金鐘龍和道在無警告下施放催淚彈,無給予示威者充足時間及路線散去,屬非法武力和違憲,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兩人部分理據有可爭辯之處,認為案件不應繼續以司法覆核方式進行,批准2人就民事索償展開訴訟,他們須在14天內提交書面陳詞。
申請人一方早前指,民陣的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警方不應將集會以外發生的事,與集會混為一談,強調警方有責任分辨和平和暴力示威者。答辯一方指,當日有暴力示威者混入集會,又質疑岑子杰當日的言論,或為暴力示威者提供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