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女咖啡師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的太子道西縱火燃燒雜物,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兩項縱火罪成,另一項因管有鐳射筆而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就不成立。法官在判案書指出,反覆觀看案發當晚的傳媒公開片段,以及被告被捕後的照片,雖然被告蒙面,但從她的髮型、眼鏡、身型、頸後紋身以及當時的裝束等,綜合起來成為非常有力證據,可以肯定片段中先後兩次參與縱火及暴動的人就是被告。
至於被告管有的鐳射筆,由於環境證供等都未能指向被告必然有作出傷人的意圖,因此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