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可應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被定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引用「共同犯罪」原則,要證明相關人士與其他違法人士有共同目的,亦要證明這個人在某一程度上有參與犯罪,但何謂參與不能一概而論。他舉例指,如果一個人同意干犯暴動,但最終只留在家,就未必會定罪;而在現場的急救員亦極大可能被裁定沒有犯罪意圖。
湯家驊在一個電台節目指,犯罪動機及犯罪目的有分別,例如一個人向參與暴動的人群大叫加油,可能只是認同背後的動機,而不是認同干犯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