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

修改附件一: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擴大至5界別1500人

選舉委員會由1500人組成,四大界別改為五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 新增的第五界別是「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界,港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合共有190席,會自動成為選委會委員;而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有110席。 港九新界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代表成選委。

至於第四界別是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包括90名立法會議員,鄉議局27席,以及76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和80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另外亦加入27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會由個人選民選出。 教育界減至30席 大學校長或校董會主席成選委會委員。

多個被視為民主派票倉的界別分組有改動

多個原本被視為民主派在選委會選舉「票倉」的界別分組會有改動。原來的選委會第二界別中,教育界和高等教育界各有30席,修改後只剩下教育界30席。條文列明,大學校長或學校董事會或校務委員會主席,以及教育界5個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會是相應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社會福利界亦由60席減至30席,並由原來第三界別改列於第二界別,並列明當中15席是界別內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原來合共有60席的醫學界和衛生服務界兩個分組,合併成醫學及衛生服務界,縮減至30席,同樣有15席是界別內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工程界及「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亦有類似安排, 分組30席中各有15席的選委是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負責人。

多個界別亦由以往選舉選出全部選委,改為有部份選委由提名方式產生,原來的資訊科技界改為科技創新界,分組30席中的,15席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產生;會計界15席會在國家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中提名產生;法律界9席在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中提名產生。

修改附件二涉及立法會,全體議員增至90人

40席經選舉委員會產生,30席功能組別,20席地區直選。

分區直選: 分1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2名議員。每名選民投予1名候選人,得票最多的2人當選。每個候選人要得到100至200個選民,以及選委會每個界別的2至4名委員提名。

功能團體選舉: 分28個界別,以往的區議會(第一)和區議會(第二),不再包含其中,並加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商界(第三)。

「醫學界」和「衛生服務界」會變成「醫療衛生界」。名單上亦不見了「資訊科技界」,變成了「科技創新界」。而除了「勞工界」會選出3名議員外,其他界別只選出1名議員。

「個人票」的界別只得鄉議局、工程界、法律界、教育界等9個界別,其餘屬「團體票」。法定團體劃分、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等,會經特區選舉法例規定。而除非特區法例列明,團體和企業獲界別資格後,要持續運作3年以上,才可成為選民。

候選人要獲得界別10至20個選民,以及選委會每個界別的2至4名委員提名。

選舉委員會產生: 候選人要獲得10至20選委會委員提名,每個界別委員2至4人。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每名選委會委員只可提名1人。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即是有效,得票最多的40人當選。

表決: 政府法案獲在席過半票即通過。至於議員的個人議案、法案和修正案,要分別經「選委會議員」和「功能團體、分區直選議員」兩部分,在席各過半數票才通過。

辦法列明,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就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作出的作出決定,不得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