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二,修訂選舉制度,「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負責審查和確認選委會、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並不得對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提起訴訟。

《基本法》兩份新附件列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根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判斷,並就不符合法定要求和條件的候選人,向審查委員會發出「審查意見書」,並不得就審查委員會的決定提出訴訟。

特區要規管操縱破壞選舉行為 選委會設召集人制度

兩份附件亦列明,特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另外,選舉委員會亦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並指定每個界別若干名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