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草案委員會,繼續審議規定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如果議員在修例後,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亦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有議員質疑,律政司的提訴期限,由議員宣誓後6個月延長到4年是太長。鄧忍光指,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要求議員遵守法定誓言,以及要就違反誓言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無時間限制,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香港獨立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可以處理。

民建聯梁志祥詢問,呼籲投白票,會否被視為不擁護及不效忠。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說,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投票,但呼籲投白票或廢票,可能會改變選舉結果,某程度上是操縱選舉,政府會研究是否規管有關行為,以符合基本法附件一、二列明,要依法規管操縱及破壞選舉行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