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中學生去年5月參加反國安法示威時,在銅鑼灣用腳踢一名清理路障的女途人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入教導所,被告並要對受傷事主賠償3000元。法官指,事主傷勢雖不嚴重,但被告行為對公眾構成威脅,原本可判4年以上監禁,但考慮到被告事發時未成年及認罪,犯案角色不為主導,加上報告正面,認為判入教導所是合適。
事發在崇光百貨外,當日有示威群眾舉行抗議港區國安法的未經批准集結,期間一名女子在清除路障時,包括16歲被告在內的數人,以竹枝襲擊她,又將她推倒地上拳打腳踢,被告被負傷女事主追截,交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