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多個公共屋邨食水含鉛事件,2名「三判商」被控對調查委員會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等合共5項罪名,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永豪指,當年行業認知不足,舉證時各有各說,極之混亂,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於案發時,已經知道必須使用不含鉛的桿料,因此裁定兩人作虛假陳述及欺詐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