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參與前年10月反對禁蒙面法遊行,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分別被判監4及5個月。

因包圍警總案正服刑的黃之鋒,早前承認控罪,古思堯就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黃之鋒及古思堯,案發時分別受傳媒訪問及扶起遊行直幡,是遊行的標誌人物。黃之鋒兩項控罪因認罪獲刑期扣減,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個月,但需與包圍警總案的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