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澄清,有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公職身份成爲選委會當然委員,與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發言人表示,根據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列明,政府的主要官員、首長級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公職身份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而這名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