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今日向曾參與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參選人,發布經修訂後的申報選舉開支申索指引。新指引列明,候選人如因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正接受調查或被刑事起訴,將不獲總選舉事務主任發放申索的款項,直至有關調查或法律程序被最終裁定、放棄或終止為止。若果候選人其後被法庭裁定因涉及非法選舉活動而觸犯《港區國安法》,將失去收取全部政府付款的資格。
選舉事務處又指,如無權申索選舉開支的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已獲政府付款,必須立即向政府歸還多獲批發的款項。任何未歸還的款項,可作為拖欠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如總選舉事務主任得悉國家安全處已中止有關調查,或法庭裁定候選人無罪,會在有關申索的核實工作完成後,立即安排發放有關款項予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