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在尖沙咀反修例的衝突中,右眼重傷的女子,不滿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法庭手令之下,取得自己的醫療報告,令她不能提出反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她其後提出上訴,下午再被上訴庭駁回,並要支付訟費。
法官指,上訴人希望保障的私隱,源於她的醫療報告,而不是警方取得的法庭手令,即使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手令,也不會影響她啟動法律程序保障私隱的權利,例如申請禁制令等,因此上訴申請必然是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