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修例打擊起底行為的細節。當局建議在《私隱條例》加入條文,任何人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家人等,而當事人或家人亦因而蒙受心理傷害,有關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

私隱專員可申手令搜查 可申禁制令阻止大規模起底

當局又建議,賦予私隱專員調查和檢控的權力,如有合理理由,可要求任人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專員問題,協助調查,亦可以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搜證。如果有人拒絕合作,或存心欺騙,拒絕配合調查,又或蓄意提供虛假誤導資訊,亦會構成罪行。專員亦可因應社會上已出現或很大機會可能出現大規模或重覆違反條例的情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特定人士或群體的起底事件。

另外,專員亦將有法定權力,要求糾正涉及起底的內容,由於網絡無地域限制,當局建議讓專員有權向在香港向香港居民提供服務的任何人,送達糾正通知。如果有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糾正內容,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即屬犯罪。當局亦建議就糾正通知設立上訴機制,收到通知的人可以在14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期間亦要先在指定期限內糾正內容,以減低當事人或家人的傷害。

私隱專員表示歡迎 民權觀察:應加入保障資訊自由條款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指私隱公署前年6月至今年4月,共處理超過5700宗起底個案。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表示,近年香港以至全球各地,都有人在網上發布他人的個人資料,對相關人士造成影響,認為問題較顯著,因此法律相應修訂是好事,但應加入保障資訊自由的條款,例如可以基於公眾利益,或者有合理辯解下合法披露資料。

王浩賢認為,目前政府提出的定罪門檻太低,應該清楚說明對當事人騷擾的程度等,收窄「起底」定義,例如列明造成嚴重影響、令人有實際傷害或損失等的「起底」行為,才應構成刑事罪行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