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黎智英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

根據壹傳媒去年底發表的財務報表,黎智英持有集團71.26%股份,以收市價每股0.186元計算,涉及款額近3.5億元。

張劍虹:事件與壹傳媒集團戶口完全無關

《蘋果日報》報道,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表示,集團知悉黎智英持有的七成壹傳媒股份,及私人公司名下的3個戶口被凍結,事件與壹傳媒集團戶口完全無關,集團及《蘋果日報》的運作及資金財務,絕不受影響。

壹傳媒工會表示,已立即向集團管理層了解情況,會留意事態發展,與管理層保持聯絡。工會強調,員工會謹守崗位,繼續報道新聞。

保安局長可指示檢取財產防被調離香港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去年12月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上月加控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兩項罪名。

保安局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保安局局長可藉書面通知向相關人士及機構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亦可為防止財產被調離香港指示警務人員檢取財產。

湯家驊:如認為凍結財產不合法可申訴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港區國安法下作出凍結財產的相關條件和程序,與其他在本港法例下凍結財產的情況相近,原則亦相同,強調若對方認為不合法,有權向法庭作出申訴解凍財產,屆時相信當局會交待理據。

他又指,本港的法例包括港區國安法,均無賦予當局權力阻止或防礙商業機構運作,除非證明機構的財產涉嫌與干犯國安法有關,或有機會被調離港,但他相信現時的指控是針對黎智英個人,與壹傳媒或《蘋果日報》無關,應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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