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記者協會,就通訊局裁定港台節目《頭條新聞》被指辱警的投訴成立,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通訊局一方表示,廣播機構的表達自由並非無限,而裁決只是要求港台跟隨電視節目守則,不會影響言論自由;又提到節目播出的時候正值社會動盪及抗疫時期,市民對執法機構的信任很重要,當時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已受損,局方要小心處理。
答辯方表示,諷刺的表達手法也並非沒有限制,因為諷刺的內容是基於現實發生的事,有觀眾會當真,因此亦要確保真確性。答辯方亦指出,港台作為政府機構,不受基本法第三章及人權法案保障,相關法例只保障個人或法人的自由。
申請方就反駁指,港台應與其他商業媒體一樣享有言論自由;又指沒有證據顯示通訊局的裁決,有考慮社會動盪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