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計劃修例,讓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亦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今次修例建議只是希望律政人員有同等的機會受到肯定,不會改變法例下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和委任,資深大律師同樣要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具有所需經驗,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和律師會會長決定委任,強調希望「選賢任能」,並非「政治酬庸」。她表示,修改安排之後,律政人員離職後私人執業,將不再保留相關銜頭,即名稱後不會再冠「SC」的字眼。

鄭若驊又指,律政人員不論是事務律師,抑或是大律師,都會獲指派做訟辯工作,因此不時會有本身是事務律師的律政人員,會到終審法院等出庭。她表示,眼見有律政人員的辯才和能力非常好,即使表現比同業優勝,也不能受到認許,她對此感到煩惱,到上月29日原本是大律師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觸發她改變制度的決心。她又指,建議安排亦會適用於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