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5歲男子承認前年10月,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3項控罪,下午在區域法院被判監8個月。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被告協助拆除圍欄,又以頸套遮面掩飾身份,身上亦有一包索帶,但考慮到被告並非擔當主導角色,而且案件對交通和環境影響較輕微,接納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的解釋,酌情判刑。

案發當日,網上有人指稱行動基地有催淚煙訓練,傳出刺鼻氣味,發起示威,警方就表示並無使用催淚煙或不明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