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1元朗暴動案,6名拒絕承認控罪的被告,在區域法院裁決,5人裁定罪名成立,包括第二被告黃英傑、第五被告鄧懷琛、第六被告吳偉南、第七被告鄧英斌及第八被告蔡立基被裁定罪名成立。

另外,第一被告王志榮無罪釋放;另外2名被告林觀良和林啟明,則在案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而有意圖而傷人罪獲控方不作檢控。法官將案件押至下月13及14日求情、下月22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需還押。

由於判詞頗長,要由2名法庭職員協助並輪流宣讀,其中提到控方傳召了16名證人,控方證物有277項,第1、5及第8被告爭議身份。

首被告容貌與呈堂片段不符

葉佐文在判詞表示,相信片段中出現男子的容貌與第1被告不完全相像,但片中波鞋及被告家中檢取的波鞋,則肯定是同一雙,而片中男子的鞋出現在首被告家中,是自招嫌疑,被告與案發證物牽連在一起。

吳偉南買燉蛋證供不合理

法官在判詞指,第六被告、外號「飛天南」的吳偉南,不同意他在事件中充當「和事佬」,不同意他無參與任何一方,質疑他從村民口中得悉「班人入嚟拆祠堂」後,卻表示顧著買燉蛋回家,沒有報警的證詞不合理,又認為吳偉南是主動挑釁和用棍襲擊黑衣人。

法官指,第5被告鄧懷琛,控方證人的辯證過程中,有足夠時間和理想光線,片段可近距離觀察容貌等,認為他就是庭上的第5被告。法官指鄧懷琛是指揮者,多次指示身旁持武器的白衣人追打黑衣人,並非單純是旁觀者,他與其他白衣人的共同目的,就是襲擊黑衣人。

至於第8被告,法官指他哨牙,露出牙齒時「兇神惡煞」,加上他身穿白衣的圖案獨特,認為被指控男子,就是庭上的第8被告,與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打黑衣人,即是暴動。

第2被告方面,法官指他只指罵黑衣人,卻偏幫白衣人,並與手持籐條等白衣人站在一起,又認為第2被告當時指罵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搞事」是毫無根據,認為第2被告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並有意圖傷害黑衣人。

法官又指,第7被告作為當區村長,如果要「保衛家園」,奇怪他為何不帶領村民站在村口站崗,無必要在深夜勞師動眾到元朗站,認為他手持木棍與自衛是扯不上關係,而是想打人,因此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並有意圖傷害黑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