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唐英傑否認全部3項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證人、當日在警方行動中擔任指揮官的女警司譚蘊兒作供指,去年7月1日警方處理灣仔示威,在區內設4道防線,她所在的軒尼詩道,中線和快線有警車停泊,只剩下慢線供市民使用,有警員在中線,截停和提醒車輛行駛方向,下午約3時半,一輛電單車高速沿慢線,向銅鑼灣方向駛去,距離最近的警員只有1米,警員舉手同高叫要求停車,但電單車未有停低,旁邊有人歡呼。她立即用對講機通知前方警員,指有人危險駕駛,要求同僚將車截停。

辯方律師盤問譚蘊兒,電單車司機在駛經警員時,是否可有機會傷害警員,譚蘊兒指不猜測司機當時想法,但若司機有意,當時可由慢線轉向中線,亦即警員所在的位置。

另一名姓黃的高級督察指,當時電單車駛過軒尼詩道防線,車速可能達時速50公里,或已超速,並駛得越來越快。

作供警長: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有作出避開動作

另一名作供警長指,當日收到指示稱灣仔一帶有人聚集堵路和放火,與其他30至40名警員在軒尼詩道、盧押道和菲林明道高調巡邏,約3時半到達軒尼詩道和盧押道,並設置防線,一輛電單車沿盧押道東行線高速駛至,在距離他約1米位置經過,車速快、車身亦左搖右擺,他要求司機停車不果。警長認為,司機的駕駛態度,可能令在場人士受傷。

庭上播放事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律師盤問警長,是否同意電單車搖擺是為了避開在場人士,警長指,電單車在最後一刻有避開。

警方曾向司機發射胡椒球彈

另外兩名事發時位於盧押道和謝斐道交界防線的警員作供,均指電單車從駱克道轉入盧押道時,司機無按指示停車,並加速轉到謝斐道。期間其中一名警員向司機發射兩枚胡椒球彈,未有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