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男學生,前年10月在九龍反修例示威中,以粗口辱駡警員及涉嫌掌摑警員及拉扯警棍,引致警員跌倒,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警罪成,判入教導所。

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的行為有機會觸發市民情緒,案發日無重大事件發生,純粹因現場有足夠警力控制場面,被告在定罪後才表示知錯,是遲來的悔意。

案情指,被告陳秉臻案發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期間又挑戰在場警員單對單打架,其後在警員採取執法行動時,襲擊2名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