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集結,到凌晨有示威者涉嫌指罵警員及向警員掟水樽。6男1女涉及當日事件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4男1女中午在沙田法院被判罪成,還押至本月16日判刑,其餘2男罪名不成立。
各被告被控於前年6月10日,在灣仔告士打道,或在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天橋,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指,案中有6名被告在非法集結的現場被捕,必然能得悉人群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而他們仍身處現場,唯一合理推論便是他們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裁判官又以未能穩妥地接納拘捕警員的證供,和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為由,分別判同案2名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