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2男涉嫌利用10個銀行戶口清洗近18億港元黑錢,早前被裁定13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成,其中4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年1個半月至7年不等,另一名被告因病缺席聆訊,押後至下周二判刑。
五名被告來自兩個家庭,介乎30至59歲,被控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用兩間空殼公司,以服裝生意為名清洗黑錢。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30歲首被告吳麗沙,每月為1萬元報酬而處理黑錢,她並非主腦,由於確有為他人經營地下錢莊,因此判處最重的7年監禁。負責案件的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主管沈灝旻,歡迎裁決,指判刑可起到一定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