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2號橋在前年11月反修例風波期間爆發衝突,4名大專生早前否認暴動罪,其中2名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另外2名被告陳起行及李俊皓罪名不成立,陳起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及聽取進一步減刑陳詞,期間張俊浩、鄧希雯及陳起行需要還押。

法官聽取各被告代表律師初步減刑陳詞後表示,傳統煽情的求情詞在近來已不是求情的減刑因素,甚至在一些案件中,15歲也不一定免坐監,提醒律師下次減刑陳詞時,不要忽略近期法庭的主流意見,如上訴庭的主張等。

18歲的專業教育學院IVE學生張俊浩被裁定暴動罪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23歲的中大學生鄧希雯就被判暴動罪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21歲的中大學生陳起行,就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違反《禁蒙面法》罪成。他們3人要還柙後判。至於24歲的理工學生李俊皓,被控的罪動罪就不成立。

法官裁決時表示,控方呈堂影片中的張俊浩衣著和裝備,不論在顏色、款式及牌子等都與男子甲暴動時所穿著的一樣,張俊浩指稱因好奇心留在中大走一走及因神秘女子的協助而進入暴動核心範圍的說法匪夷所思及不值一信,指中大範圍大,但被告偏偏走向犯罪現場,且認為被告為了解釋管有的裝備而編造神秘女子故事,目的是尋找開脫的理由。再加上其他證據,肯定張俊浩連同他其他人士有意圖並參與暴動及連同其他參與人士襲擊警方,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鄧希雯,法官表示,鄧希雯的作供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包括她為何走到核心範圍及逗留多久等,根據鄧希雯的供詞,信納暴動時的13分鐘被告在暴動的核心範圍。又指,暴動現場猶如戰場,心智成熟和無辜的人必定會及早離開,當時亦有路可逃。但第4被告留下13分鐘之久,裝束又與其他示威者相似,形成同意陣線及隊形,實際鼓勵使用暴力。

至於陳起行及李俊皓,法官指,除了被捕時身處暴動現場附近、衣束及裝備外,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2名被告的言行獲行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何時和是否到達暴動核心範圍及逗留多久等,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

另外,陳起行、張俊浩和鄧希雯也被裁定違反禁止蒙面罪。法官指,陳起行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而張俊浩及鄧希雯被裁定有參與暴動,看不到當時佩戴蒙面物品,還有什麼合理辯解,又指真正保護自己的人應盡快遠離非法集結集結的範圍,而非逗留現場,預早準備及戴上防毒面罩。

此外,法官裁定張俊浩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法官指,負責撿取張俊浩證物的警員證人,在第2次檢查後才發現背囊內有雷射筆及剪刀,但兩者均不是細小的東西,難理解為何第1次檢視未有找出,但其後會忽然出現,而證人也未能給予合理解釋,認為在雷射筆範疇上不是可靠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