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24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的3項控罪,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全部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辯方下午繼續傳召有份撰寫辯方專家報告的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作供,就「光時」口號作出解釋。
李詠怡指,「光復」一詞在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2016年參選新界東補選前,已在示威活動中出現過,例如「光復屯門」和「光復上水」,前「本民前」有參與帶領有關示威,認為梁天琦是從中參照「光復」一詞的意思,而使用「光復香港」口號。而梁天琦在2016年補選的造勢大會上,提及「時代革命」時,指要恢復失去的自由及團結擁抱自由的人,認為字句可指為政治體系重建秩序,並帶來重大改變。
李詠怡又指,到2019年反修例示威,「光時」口號才逐漸被示威者使用;當年721元朗暴力襲擊事件發生後,市民亦以有關口號表達憤怒,認為不同人使用口號,表達的意思可以不同。
她說,控方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早前解釋「光時」口號時,引用大量經典文獻,機械性地理解「光復」和「革命」的意思,因而得出口號有推翻政權或分裂國家的含義。李詠怡認為,「光時」口號與其他港獨相關的口號沒有明顯關連。
辯方亦將傳召另一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案情指,24歲的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東區海底隧道至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另外,又涉嫌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並涉衝向警員,令3名警員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