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星島日報》撰文回應七一銅鑼灣刺警案,提到部份言論指稱,若針對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發動襲擊,便不屬於「恐怖主義」,批評這種看法明顯是荒謬,而且欠缺法理基礎。鄭若驊指,參考聯合國決議和各國法例 ,大致可歸納出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徵,是通過嚴重暴力、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行為,脅逼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又指港區國安法中「恐怖活動罪」定義,亦反映這些主要特徵。
鄭若驊引用內地學者,提到在港區國安法所指的「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為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又提及法國案例,指出為犯案者辯解,亦可被視作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鄭若驊又指,對任何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行施加限制,包括針對有關言行訂立刑事罪行,並不構成侵犯言論自由。
鄭若驊促請所有在公共領域就近期涉嫌恐怖活動事件作出評論的人,緊記問題敏感性,切勿發表可能合理地會被理解為直接或間接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