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修訂條例下月1日生效,調整免遣返聲請的安排,聲請人要按入境處要求出席會面,如缺席,入境處仍可就相關聲請作出決定;而在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安排即時傳譯服務,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種語文,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

條例又指,如聲請人就具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沒有同意檢驗、接受檢驗或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入境處可不考慮有關的身體或精神狀況。至於在上訴方面,如需進行口頭聆訊,在上訴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把將通知期縮短至少於28日,但不得少於7日。保安局發言人指,新規定可有效防止個別聲請人企圖拖延有關程序的手段,程序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標準」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