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0歲男子,12年前用刀殺死女友,被判謀殺罪成,其後3度獲批上訴,原定需要再次重審,終審庭決定行使酌情權,判處被告一個能令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發在2009年,被告梁耀强發現同住的女友有外遇,爭執期間揮刀斬死女友,死者身上有213處刀傷。被告承認行兇,但爭辯案發時自己的精神狀態。上訴庭去年11月再次認為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批准案件第3次重審、即進行第4次審訊。終審庭認為,如果再次重審,對被告是具備欺壓性,而被告被羈押的時間,在計算及早認罪的刑期折扣,和良好行為刑期縮減後,等同被判處接近27年的監禁,遠超誤殺罪一般刑期範圍。終審庭決定,撤銷第3次重審的命令,以「激怒」爲理由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並判處能令他即時獲釋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