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24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法庭星期四將處理求情。
法官:「光時」口號具分裂國家含義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並由杜麗冰讀出判詞重點,指案發日為香港回歸周年,亦是《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的第2日,被告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插在電單車上向公眾展示,並行經香港的主幹道,當日港島有反對《港區國安法》的示威,而被告駛至灣仔時,故意未有在警方防線停下,亦無聽從警員指令。根據以上因素,法庭認為口號具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
法庭認為,唐英傑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國的意思,他展示口號的目的,是將標語的分裂主義含義傳達給他人,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分裂出中國。
法官:辯方專家從未否認口號具分裂意思
法庭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指,「光時」口號語義聯繫密切,不能分開解釋,而口號具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含義。判詞指,控辯雙方專家證人有詮釋口號上有分歧,但法庭無必要消除有關分歧。
法庭重申,案件的重點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義,而是能否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從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法官又認為,辯方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所作的研究分析,對判案無特別幫助,因為他重點分析口號是否只有一個含義,以及每一個人如何理解口號,但就未能回應,有關口號是否能夠具有控方所理解的含義。
法官:被告蓄意挑戰警方 涉嚴重暴力
針對恐怖活動的控罪,法官認為,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然無停下並衝向警方,對警察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必然構成危險,在這個情況下,電單車無疑是致命武器,駕駛時引起碰撞,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活動,而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24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因此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不涉及危險活動。
判詞又指,被告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嚇公眾為求達到政治目的。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