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法官早上聽取辯方求情後,將案件押後到明日下午3時判刑。
資深大律師郭兆銘代表唐英傑求情指,「煽動」應該是一對一,要有煽動者和被煽動者之間的溝通,但今次案件的旁觀者只是拍手,並無證據顯示有其他人受煽動,認為被告只是展示或揮動旗幟,性質不嚴重。
辯方指,被告承認自己做了愚蠢的事,已經感到後悔,但指當日行為只是魯莽,不是刻意撞向或傷害警員,亦有嘗試避免撞向警方防線,對於最終有警員受傷致歉。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質疑說法與法庭裁決不符,其中法官彭寶琴表示,前日裁決時已指出,被告故意衝過警方防線,即使警方向他發射胡椒球彈都無停下,最終與警員相撞。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法庭裁決,亦知道自己會被判入獄,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無人嚴重受傷,判處較輕的刑罰,又認為同一事件的兩項控罪,刑期應同期執行。法官不同意,認為可以分開考試兩項控罪的刑期。
控方:判刑應參考有關內地刑法的書籍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參考內地出版、關於中國刑法的實務全書,恐怖活動罪可判處3至10年監禁,不應該判監少於3年。辯方不同意參考內地刑法書籍,認為應參考《港區國安法》第24條有關恐怖活動罪的內容。
另外,庭上透露被告唐英傑中五學歷,單身,被捕前任職侍應,有修讀管理及英文課程。他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