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兩項罪名成立的被告唐英傑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煽動分裂國家罪判監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監8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監9年,另外吊銷駕駛執照10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在判刑時表示,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或煽動他人破壞國家統一,都是違反基本法中的基本規定,須給予適當懲罰,懲罰同時要對整個社會和個人帶來阻嚇性。

法官:兩罪分別以6年半和8年為適當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今次案件雖然性質嚴重,但被告單獨犯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涉案的「光時」口號主張將香港分裂出中國,但未有包含詳細計劃,因此將刑期定為6年半。

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等,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可被判監3至10年。被告駕駛電單車衝向警員,是蓄意和有預謀製造危險,而危險駕駛電單車可以是致命武器,被告造成3名警員受傷,但考慮到警員並非重傷,將刑期定為8年。

杜麗冰指出,若被告認罪,法庭可作刑期扣減,但相反被告不認罪,現時展現悔意並非減刑理由。而被告面對兩項嚴重控罪,即使本身有良好性格亦非求情理由。被告本身是家庭經濟支柱,患癌祖母亦都年邁,法庭同情被告家人處於困境,但強調被告犯案前就應考慮到有關因素,同樣不接納以被告背景作求情理由。

另外,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駕駛電單車,方式危險,以及違反多條交通規例,因此以長於被告監禁年期為原則,下令吊銷被告駕駛執照10年。

判刑前,唐英傑多次向親友點頭和做手勢示意,他聞判一刻表現冷靜,有家屬落淚。

有人於金鐘遺下聲援唐英傑單張 警截查市民

判刑後,數十名市民在法院附近、連接太古廣場及金鐘廊天橋逗留,大批軍裝警員到場驅散。部份市民在天橋靠窗位置,放下聲援唐英傑的單張,警員其後用橙帶包圍放有單張的範圍,在現場拍攝片段後,將單張清走。

現場亦一度有數十名市民,離遠觀看囚車從高等法院離開;大批軍裝警員到場拉起封鎖線,指在場人士違反限聚令,要求他們立即離開。警方又在太古廣場對開的電車站截查10多人,檢查他們的個人物品。其中一名女子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警員帶走。

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辯方昨日求情指,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情節較輕,而唐英傑衝過防線只因魯莽駕駛,並非刻意攻擊警員;但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不同意,認為被告是故意衝過警方防線,又指法庭可以分開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